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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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1998年11月6日起废止,现予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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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67?

1997-04-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一直未予明确。为保证税法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办研字第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可按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请示 (64)办研字第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清华破坏家庭致人于死一案,经报请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同意判处被告杨清华有期徒刑四年,因杨尚有一个七个多月的小孩,因而对是否应当收监执行与劳改单位意见不够一致,法院认为杨分娩已七个多月,超过了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分娩未满六个月的,不许收押”的规定,应当收监执行。而劳改单位则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分娩未满一年的,应当拒绝收押”的规定,提出不予收押。两方各有根据,无法执行。请示我院,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一个分娩未满一年的女犯,予以监禁,剥夺其自由,不仅对被告恢复身体健康有碍,而且对婴儿的哺养抚育亦极为不利。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离婚尚且如此,收监执行,更当以分娩已满一年为宜,因此我们认为应当执行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分娩未满一年的,应当拒绝收押”的规定。
这个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指示遵行。
196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