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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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领导、有计划地实现教材的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有权威的教材审定制度,促进中小学教材质量的提高,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审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重点高等学校审查推荐的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的教材。
第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少数民族文字编写的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查、审定工作,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为适应本地区或本学校使用而编写的教材(乡土教材、选修教材、补充教材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建立相应的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第七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审定委员会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全国各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5~15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审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审定委员会顾问,任期3年。
第九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经常联系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
2.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解决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3.指导优秀中小学教材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推荐优秀中小学教材。
第十二条 顾问的任务是:
1.指导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改革。
2.对审查、审定教学大纲、教材和各学科领域中有关的学术问题提出建议,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本门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审 定 原 则
第十五条 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原则: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
3.符合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及各级各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4.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学计划。
5.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从各地区可能达到的办学条件和师资条件出发,难易适度。
6.符合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教育的规律,教学内容总量要适当。

第五章 审 定 程 序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或教材的审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审定原则的教材,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审查和审定。
1.学科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的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大纲或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讨论;审查没有通过,但有可能经修改达到要求的,建议编者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并通知推荐单位;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退回推荐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学科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大纲、教材审查报告。
3.中小学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编写单位或编者及审查、审定人,要在审查或审定的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副主任签字批准出版印行,并在封面上标明《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列入中小学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各地学校选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建设经费,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的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的购置、会议开支等项。
第十八条 顾问、审定委员会委员、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审阅书稿,按有关规定付给审查费、审阅费。
第十九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与教科书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出版时,由有关出版社支付审查费、会议费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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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德班宣言

中国 巴西 俄罗斯等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德班宣言(全文)



  2013年3月27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发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德班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

德班宣言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1、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领导人于2013年3月27日在南非德班举行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我们围绕“金砖国家与非洲:致力于发展、一体化和工业化的伙伴关系”的主题进行了讨论。本次会晤是金砖国家第一轮领导人会晤的收官之作。我们重申将致力于维护国际法、多边主义和联合国的中心地位。我们的讨论表明金砖国家的团结进一步加深,愿为全球和平、稳定、发展与合作做出积极贡献。我们还讨论了金砖国家在与各国和各国人民团结合作的基础上,在国际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2、此次会晤举行之时,正需要我们探讨共同关心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问题,以解决共同关切,研拟长期解决之道。我们致力于逐步将金砖国家发展成为就全球经济和政治领域的诸多重大问题进行日常和长期协调的全方位机制。支撑现行全球治理架构的有关国际机构是在当年国际版图面临非常不同的挑战和机遇的情况下缔造的。由于全球经济正在重塑,我们致力于通过加强互补和各自经济力量,探索实现更公平发展、更具包容性增长的新模式和新方式。

  3、正如《三亚宣言》中提出的,我们对加强同其他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相关国际、区域性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持开放态度。我们将在本次会晤后举行同非洲国家领导人的对话会,主题为“释放非洲潜力:金砖国家和非洲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对话会将为金砖国家和非洲领导人讨论如何加强金砖国家和非洲大陆合作提供机会。

  4、我们认识到区域一体化对非洲可持续增长、发展和消除贫困的重要意义,重申支持非洲大陆一体化进程。

  5、在“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框架下,我们将通过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知识交流、能力建设以及与非洲贸易的多样化,支持非洲国家工业化进程。我们认识到非洲发展基础设施的重要性,认同非盟在确定和应对非洲大陆的基础设施挑战方面取得的进步。通过制订非洲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非盟“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非洲行动计划(2010-2015)、“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总统基础设施倡议及地区基础设施发展总体规划,非盟确定了对推动区域一体化和工业化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重点开发项目。我们将寻求在互惠基础上鼓励基础设施投资,以支持非洲的工业发展、就业、技能发展、食品和营养安全、消除贫困及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重申对非洲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6、我们注意到欧洲、美国和日本为减少世界经济尾部风险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其中的部分措施给世界其他经济体带来负面外溢效应。世界经济重大风险犹存,形势仍低于预期。在经济复苏的力度和持续性、主要经济体政策方向方面,不确定性依然很大。在一些重要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高企的私人和公共债务抑制了经济增长。在此情况下,我们重申关于支持增长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强烈承诺,并强调发达经济体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重建信心,促进增长并确保经济强劲复苏。

  7、发达经济体的央行采取非常规货币政策,增加了全球流动性。这可能符合其国内货币政策的授权,但主要央行应避免此举带来加剧资本、汇率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预料之外的后果,以免对其他经济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8、我们欢迎俄罗斯作为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提出的核心目标,特别是为促进全球强劲、可持续、包容和平衡增长、增加就业而增加投资融资、确保公共债务可持续性的努力。我们也将继续突出二十国集团发展议程,将其作为全球经济稳定、长期可持续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关键要素。

  9、由于长期融资和外国直接投资不足,尤其是资本市场投资不足,发展中国家面临基础设施建设的挑战。这限制了全球总需求。金砖国家合作推动更有效利用全球金融资源,可以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出积极贡献。2012年3月,我们指示财长们评估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为金砖国家、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筹集资金,作为对全球增长和发展领域的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的补充。根据财长们的报告,我们满意地看到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是可能和可行的。我们同意建立该银行,银行的初始资本应该是实质性的和充足的,以便有效开展基础设施融资。

  10、2012年6月,我们在洛斯卡沃斯会晤时指示财长和央行行长探讨通过成立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来建设金融安全网。他们的结论是建立一个自我管理的应急储备安排具有积极预防效果,将帮助金砖国家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提供相互支持,并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这也将作为一道增加的防线,为补充现有国际外汇储备安排、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做出贡献。我们认为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和具有适当安全保证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初始规模为1000亿美元的应急储备安排是可能和共同期待的。我们指示财长和央行行长继续朝着建立该安排的目标努力。

  11、我们对财长和央行行长就新的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并指示他们继续谈判,并完成建立上述两机制的协议。我们将在2013年9月圣彼得堡会晤上审议两项倡议的进展。

  12、我们欢迎金砖国家进出口银行和开发银行达成《可持续发展合作和联合融资多边协议》,以及考虑到非洲大陆的快速增长及其导致的基础设施资金方面的巨大需求,达成《非洲基础设施联合融资多边协议》。

  13、我们呼吁改革国际金融机构,以使其更具代表性并反映金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日益增长的权重。我们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进展缓慢表示关切。我们认为,迫切需要按照已有共识,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治理和份额改革方案。我们敦促所有成员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在2014年1月前完成下一轮份额总检查并就新的份额公式达成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应增强包括撒哈拉以南非洲在内的最贫困成员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应以开放的态度寻求能够达成这一目标的所有方式。我们支持改革和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建立稳定、可靠、基础广泛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我们欢迎就特别提款权在现有国际货币体系中作用进行讨论,包括关于特别提款权一篮子货币组成问题。我们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动其监督框架更加全面和公正。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应通过公开、透明、择优的程序遴选,并确保向来自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人选真正开放。

  14、我们强调确保发展中国家从各种渠道获得稳定、充足和可预见的长期融资的重要性。我们希望看到全球共同努力,通过资金充足的多边开发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和投资。我们敦促所有各方努力实现富有雄心的国际开发协会第17次增资。

  15、我们重申支持公开、透明、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我们将在已有进展基础上,根据多哈授权,坚持透明、包容和多边主义的原则,继续致力于成功完成多哈回合谈判。我们承诺确保关于多哈回合谈判的新建议和新方式能够加强多哈回合的核心原则和发展授权。我们期待在巴厘岛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达成重要和有意义的成果,这一成果应是平衡的,并照顾最贫困、最脆弱成员在发展领域的主要关切。

  16、我们注意到2013年世贸组织新任总干事的选举正在进行。我们赞同世贸组织需要一位承诺坚持多边主义、通过支持尽快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等方式增强世贸组织可信度和合法性的新负责人。我们认为下任总干事应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

  17、我们重申联合国贸发会议是联合国系统内从发展角度处理贸易、投资、金融和技术等彼此相关问题的核心机构。在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全球经济中,贸发会议在应对发展和增长挑战的任务和工作独特而必要。我们亦重申提高贸发会议在凝聚共识、政策对话、研究、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等方面能力的重要性,从而使之能更好地完成其发展授权。

  18、我们认识到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鼓励我们的国有企业探寻开展合作、分享信息和最佳实践的方式。

  19、我们认同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小企业是就业机会和财富的主要创造者。鉴此,我们将探讨这一领域的合作机会,并认识到加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对话,特别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并加强其创新和研发能力的必要性。

  20、我们重申强烈支持联合国作为最重要的多边论坛,承载着为世界带来希望、和平、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联合国成员国代表性广泛,处于全球治理和多边主义的中心位置。在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代表性、效力和效率,以更有效应对全球挑战。为此,中国和俄罗斯重申重视巴西、印度、南非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其希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21、我们强调将致力于在联合国共同努力,根据法治和《联合国宪章》,继续合作并加强国际关系中的多边主义方式。

  22、我们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并重申21世纪应该是和平、安全、发展和合作的世纪。金砖国家本着和平、安全、发展和合作的崇高目标和共同愿望走到了一起。

  23、我们欢迎纪念世界人权大会和维也纳宣言及行动计划二十周年,同意在人权领域探讨合作。

  24、我们赞赏国际社会解决非洲冲突的努力,承认非盟及其和平和安全理事会在此方面发挥的中心作用。我们呼吁联合国安理会根据有关决议加强同非盟及其和平和安全理事会的合作。我们深为关注北非特别是萨赫勒地区以及几内亚湾的不稳定局势。我们也对一些国家人道主义状况恶化的报道依然感到关切。

  25、我们欢迎非盟委员会任命新主席,这表明了女性的领导作用。

  26、我们对叙利亚安全和人道主义形势的恶化表示深度关切,谴责持续暴力冲突造成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持续增加。我们相信日内瓦行动小组联合公报为解决叙利亚危机奠定了基础,重申反对任何使冲突进一步军事化的行为。只有通过满足叙利亚社会所有阶层合理意愿的广泛国内对话,并按照日内瓦联合公报及安理会相关决议尊重叙利亚独立、主权、领土完整,由叙利亚人民主导的政治过渡才能实现。我们支持联合国-阿盟联合特别代表为此做出的努力。鉴于叙利亚人道主义形势的恶化,我们呼吁各方确保并协助需要援助的人能够从人道主义组织获得迅速、安全、充足和顺畅的帮助。我们敦促各方确保人道主义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27、我们欢迎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国。我们对中东和平进程缺乏进展表示关切,呼吁国际社会推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为实现“两国方案”而做出努力,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划定国际公认边界,建立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与以色列和平共处、经济上可自立的巴勒斯坦国。我们对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兴建以色列定居点表示深切关注。这既违反了国际法也将危害和平进程。忆及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承担主要职责,我们注意到四方机制定期向安理会报告的重要性,这种做法应有助于促进取得实际进展。

  28、我们相信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是唯一途径。我们承认伊朗有根据国际义务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支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条款,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对话解决问题,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伊朗之间的对话。我们对军事打击威胁和单边制裁行动表示关切。我们注意到近期在阿拉木图举行的对话,希望所有关于伊朗核计划的未决问题通过对话和外交途径解决。

  29、阿富汗需要时间、发展援助与合作、进入世界市场的优惠条件、外国投资和目标清晰的国家战略,以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我们支持国际社会在2011年12月波恩国际会议上对阿富汗所做的承诺,在2015至2024年转型期内与阿保持接触。我们重申支持阿富汗成为一个和平、稳定和民主的国家,免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困扰,强调有必要就实现阿富汗稳定开展更有效的地区和国际合作,包括打击恐怖主义。我们支持巴黎进程框架下关于打击源于阿富汗的毒品走私的努力。

  30、我们赞赏非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马里为恢复马里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我们支持马里政府及其伙伴实施旨在举行总统和立法机构选举的过渡计划的努力。我们强调政治包容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实现马里可持续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我们对马里人道主义形势恶化的报道表示担忧,呼吁国际社会继续与马里及其邻国合作,确保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31、我们对中非共和国的当前形势和人员伤亡表示严重关切。我们强烈谴责针对平民的滥用暴力和侵犯人权行为。我们呼吁各方使人道主义行动安全和无障碍进行,并确保平民安全离境。我们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敌对行为,并重回谈判。我们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协助上述工作,并为和平解决冲突提供便利。巴西、俄罗斯、中国对南非和印度公民在中非遭受伤亡表示同情。

  32、我们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正经历的动荡表示严重关切。我们欢迎2013年2月24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地区和平、安全和合作框架》协议。我们支持刚果(金)独立、领土和主权完整。我们支持联合国、非盟和次区域组织为促进该国和平、安全和稳定所做出的努力。

  33、我们重申强烈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无论如何均没有理由采取恐怖行动。我们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相关原则和宗旨,联合国应在协调国际反恐行动中发挥核心作用。为此,我们支持落实联大全球反恐战略,决心在应对这一全球威胁方面加强合作。我们并再次呼吁应尽快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谈判,使其得到所有成员国批准,并同意朝这一目标共同努力。

  34、我们认识并注意到互联网在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的重要积极作用。我们相信促进和参与和平、安全和开放的网络信息空间十分重要,强调通过全球认可的规范、标准和实践实现信息通信技术的安全使用至关重要。

  35、我们祝贺巴西于2012年6月举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欢迎大会成果文件《我们憧憬的未来》中体现的成果,特别是重申里约原则,以及对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政治承诺,并将为金砖国家的伙伴参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定并就此开展合作创造机会。

  36、我们祝贺印度主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的成果。

  37、认识到气候变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和威胁之一,我们呼吁各方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决定的基础上,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于2015年前完成一份适用于《公约》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或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定成果。

  38、我们相信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回应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这些国家继续面临发展挑战,包括普遍存在的贫困和不平等。低收入国家仍面临挑战,危及其近年来令人印象深刻的经济增长。粮食和其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凸显了粮食安全问题并制约政府收入。重建宏观经济缓冲的进展相对缓慢,部分原因是有关国家需采取措施减轻外部冲击对社会的影响。由于财政缓冲有限和援助资金减少,许多低收入国家在抵御外部冲击时处于弱势,这将影响其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保持进展。我们重申,个别国家特别是非洲和其他的南方发展中国家无法自主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因此关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第八项目标应在联合国系统的全球发展议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这进而要求我们信守在此前的主要国际会议成果文件中所做的承诺。

  39、我们重申将共同致力于加快在2015年目标期限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呼吁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国为同一目标而努力。为此,我们强调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应基于千年发展目标框架,继续关注消除贫困和人的发展,同时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各自国情的条件下应对其他新挑战。为此,协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执行手段这一关键问题应成为统领目标。重要的是,应确保关于联合国发展议程,包括“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任何讨论,都应是在联合国机制下包容、透明的政府间磋商进程,以体现普遍性和基础的广泛性。

  40、我们欢迎可持续发展目标开放工作组的成立,这符合里约+20大会通过的重申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应对新挑战基础的成果文件。我们将致力于为讨论联合国发展议程建立协调的政府间磋商进程。

  41、我们注意到为落实德里行动计划举办了下列会议:

  ·在新德里举办的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在联合国大会期间的外长会议

  ·在华盛顿和东京举行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在巴亚尔塔港举办的贸易部长会议

  ·在新德里和日内瓦举办的卫生部长会议

  42、我们欢迎建立工商理事会和智库理事会,注意到为筹备本次领导人会晤举办了下列会议:

  ·第五届智库论坛

  ·第四届工商论坛

  ·第三届金融论坛

  43、我们欢迎金砖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成果,核准第三届金砖国家贸易部长会联合公报。

  44、我们承诺为促进共同发展打造更强有力的伙伴关系。为此,我们通过德班行动计划。

  45、我们同意下一轮领导人会晤的承办顺序原则上为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

  46、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高度赞赏南非政府和人民在德班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

  47、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对巴西提出主办第二轮领导人会晤首届峰会,即2014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表示感谢,并愿予以全力支持。

德班行动计划

  一、举行金砖国家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二、金砖国家外长在联合国大会期间举行会晤。

  三、举行协调人及副协调人中期会议。

  四、金砖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在二十国集团会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或根据需要单独举行会议。

  五、金砖国家贸易部长在出席多边活动期间或根据需要单独举行会议。

  六、举行金砖国家农业及农村发展部长会议,并在会前召开农产品和粮食安全问题专家预备会议和农业专家组会议。

  七、举行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议及其筹备会。

  八、在相关多边活动期间举行金砖国家人口事务官员会议。

  九、举行金砖国家科技部长会和科技高官会议。

  十、举行金砖国家合作社会议。

  十一、财金部门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或根据需要单独举行会议。

  十二、举行金砖国家经贸联络组会议。

  十三、举行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

  十四、举行金砖国家城市化论坛。

  十五、2013年在新德里举行国际竞争力大会。

  十六、举行金砖国家统计部门负责人第五次会议。

  十七、根据需要,金砖国家常驻纽约、维也纳、罗马、巴黎、华盛顿、内罗毕和日内瓦的代表团和/或使馆举行磋商。

  十八、如有必要,金砖国家高官在可持续发展、环境及气候领域的国际论坛期间举行磋商。

  可探讨的新合作领域:

  ——公共外交论坛

  ——反腐败合作

  ——国有企业合作

  ——禁毒部门合作

  ——虚拟秘书处

  ——青年政策对话

  ——旅游

  ——能源

  ——体育及大型体育赛事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化工部


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1年5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9号、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出的(1989)建设字第91号、国家计委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840号和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适应化工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必须大力加强化工工程设计工作。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部门和有关地区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做出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高质量、高水平、效益显著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设计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保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计人员要参照“双九条”(关于端正化工设计指导思想的九条意见、关于节约建设投资的九条途径)的精神,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贯彻勤俭建国方针,精心设计,保证质量。
第四条 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的编制设计文件,不得改变产品方案、规模和厂址,如果因为生产协作关系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产品品种和规模时,需经原批准任务书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如果初步设计概算值超过设计任务书中投资控制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与科研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并积极把经过鉴定的新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淘汰的工艺方法或低效设备。新设计有大中型项目,在技术水平上,要有个高起点,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际上八十年代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 要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要通过设计方案的比选来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和降低工程投资额。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走以内涵为主改造老企业的路子;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
各设计阶段都要认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投入少、效益高的技术方案。
设计单位要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统一平衡,对技术改造项目要处理好与原有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 在编制初步设计之前,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则,积极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要惜土如宝,要千方百计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不能宽打窄用,不能超前一个年度占地。要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有条件的还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要把占地视为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总图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并在说明书中充分论证后提出推荐方案。
第十条 要合理选择原料路线,合理利用并保护矿产资源;要降低能耗,发展高位热能,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的有效转换,不能搞降低能量利用率的能量多次转换;要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在民用建设中,要提倡集中供热。
第十一条 根据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除大型联合企业可按分厂编制设计外,其他企业一律按厂、车间、班级三级管理进行设计。
转动设备的选型要尽可能选择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一般能连续运转8000小时以上的设备不得设备台,必须设备台的,要在对基建费和经营费进行比较后,确定合理的备用系数。
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不搞“大则全,小而全”。大修要通过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
生活区的设计,应贯彻与城镇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事,不得片面追求高标准。
提倡标准化、系列化,提高设计复用率,不搞重复劳动。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全面树立和坚持负责到底的精神,在工程施工、试车、考核各主要阶段应向现场派驻能独立处理技术问题的设计代表,其人数可根据各阶段的工作需要来确定。
设计单位应切实贯彻“建设一个,达标达产一个”的原则,积极处理好试车后需要改进的问题。要坚持设计回访制度,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第二章 技术引进、对外合作设计和消化吸收
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引进、对外合作设计方面的问题,按(1990)化基字第626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关于实施《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积极努力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并根据需要与有关方面协作攻关。要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所承担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设计任务。

第三章 设计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国家投资开发或利用国家、地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留成外汇引进的技术和技术资料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
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引进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除及时邀请所在地方和化学工业部主管委、办、司、厅、局参加主要技术活动,如技术交流、合同谈判、设计审核、概算调整之外,还要向上述单位发送有关技术资料各1份,如中、英文合同正本和附件、国内外初步设计等。地方主管部门和资料份数由所在地方化工厅、局审定,部里有关部门由基建司审定(主要有计划司、基建司、有关生产专业司、规划院、涉及矿山和世行办的,要发地质矿山局和世行办)。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所收到的与对方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凡两份和两份以上的,一律主动分给对方1份;凡一份的,收方留原件,主动送对方复印件1份。
对外单位提供设计资料和图纸时,应报请本单位领导审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单位提供资料可收取工本费。对于消化吸收后取得的成果,可按照技术成果转让的有关规定收取适量的转让费。
第十七条 所有技术资料均应按《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对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章 设计任务的承揽、设计资格验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资格核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证书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委托和承揽设计任务,不得越级和超越证书业务范围委托和承揽设计任务。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承揽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报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注明证书类别和等级,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核查设计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设计费。设计单位要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顾职业道德的手段抢任务,不得在设计投标中,借压低设计取费、压缩合理设计周期、降低设计质量取胜。不得在投标中压低取费,而在中标后又用抢工费等形式乱收费。设计单位应该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以发挥技术优势提高信誉,保证设计质量。
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付费,为了保证设计质量和使设计单位能有自我发展的能力,不要采取“压价”方式委托设计任务。
第二十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要指定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设计单位除负责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应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的相互协作,统一设计标准,编写设计总说明、总定员、总概算。必要时,对大型联合企业可编制总体设计。
其他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情况和经本单位审定后的资料,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要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设计成品质量要全面负责。要按照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有条件的设计单位可开设设备采购业务,逐步做到把设备采购纳入设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设计质量,要维护合理的设计周期。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的设计周期签订合同。设计单位要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人力,提高效率,信守协议,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保证合理设计周期的条件下,不得借故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工作要以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为依根,包括经过国家、地区储委或有资格的部门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工程地质报告、地震等级、气象资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社会协作等正式协议文件。建设单位应按全同(协议)和设计进度的要求,及时地向设计单位提供上述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资料。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的行业技术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化工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的审批工作,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和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会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小型项目地方审批,报部备案。
中外合资和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工作,应在有关外贸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合同双方自行处理。中方代表应及时向化工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审核准备情况、审核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报审的初步设计,必须附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全部建厂条件的协议文件的复制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规定。对于与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不符、建厂条件不落实、设计文件不齐全、深度不够、没有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五化”设计原则、“三废”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没有按规定编写概算、环境保护、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和概算总值超设计任务书控制额10%未经主管计划部门同意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主审部门的初步设计份数,中小型为2份,大型为3份。参加审查的主管部门由主审部门确定,初步设计一律报送1份。对于环保、消防、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报送专业性篇章和缩写本。设计主审部门应在收到设计文件两周内回复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设计应同时通知建设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项目,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对大型项目应在二个月内组织审查并上报或下达审批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审查,主审部门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设计或建设单位在向主审部门报送 初步设计的同时,也应将初步设计报送由主审部门确定的各有关审查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设计技术的先进可靠,主审部门应邀请工艺、设备、自控、土建等专业的专家或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审核,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主要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凡需对总平面布置、主工艺流程、关键设备进行重大修改的,须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设计工作失误,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其设计单位资格等级,直至注销其设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工业部(1987)化基字第442号文发布的《关于加强化工设计及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