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王鹤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41:30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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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钱丽星

伴随城市的发展,农民工越来越多,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现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及造成这种不良状况的原因,最后提出留守儿童教育成长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措施的配合。  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在外打工,使其家庭教育角色弱化,并且与子女之间联系较少,一些留守儿童因为长期不在父母身边,在心理上与父母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隔阂,更不愿意主动与父母沟通与交流,而父母由于工作的辛苦,有时也忽略了与孩子的日常交流,使儿童感觉不到家庭的浓浓深情,缺乏基本的心理归属和心理依恋。  有的父母甚至教育意识淡薄、教育观念陈旧,他们以自身的经历认为读书并没有太大用处,甚至不支持子女的读书与学习,没有看到教育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影响和长远的作用,以短期利益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对子女造成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另外,由于在家看护孩子的代养人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也更谈不上有良好的教育观念,可想而知会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直以来我国的地区差异也较大,表现在教育上,城市教育的高度发展与农村落后的教育现状形成鲜明对比。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也影响了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在农村,人们看不到教育带来的直接实惠,对他们来说,教育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加之近几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形势日渐严峻,对孩子持续的教育投资更看不到光明的未来,靠知识改变命运这种观念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所以在现实面前,有些父母不重视子女的读书问题,甚至早早让孩子停学、外出打工或者担负由于成人外出打工而留下的农活。农村的教育氛围较淡薄,同时,农村落后的教育理念、师资水平、教育方式等,也使得农村教育缺乏动力和实效性。  在现今社会,由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分层越来越明显,本身农民工在城市中已归属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子女仍然没有摆脱这一身份,在所有的青少年中依然被视为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在城市中,农民工子女的入学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家庭中,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问题依然很严峻。一方面,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与呵护,心理上较为自卑,一般性格较内向;另一方面,由于在学校中,他们自身的表现与优秀的学生比差距较大,老师的关注度较低,甚至被归于“问题学生”一类,极容易被孤立。其实这些“问题学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缺少关爱,缺少一定程度的沟通和引导,最终产生了逆反或抵触的心理。    同伴交往主要是指同龄人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个体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良好的同伴关系可以使儿童少受或免受成人世界的侵害,促进儿童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和社会技能的发展。他们因为缺少父母的及时帮助和指导,在同伴交往方面存在障碍,主要表现在如下:  一、缺乏安全感,不敢或者不想交往,留守儿童因为缺乏安全感,经常有意识地与周围的人保持距离,把自己封闭起来,避免与社会接触,这是留守儿童非社会性行为的表现。留守儿童因为失去父母的庇护和指导,恐惧交往的行为尤其突出。这样不但会妨碍他们幼儿期的生活,也会影响他们成年之后的社会交往。  二、交往范围狭窄,只结交境遇相仿的同伴,有的留守儿童只愿意跟同为留守儿童的同伴交往,尤其喜欢跟比自己年龄大的孩子交往。留守儿童为了获得他人的理解和认同,愿意与其他留守儿童结成同伴,他们有共同的话题,容易抱成一团,关系亲密。因为对权威同伴的依赖,留守儿童有可能模仿大龄同伴的不良行为,以至于影响自身的发展。  三、情感缺失,容易对富裕家庭的非留守儿童产生排斥心理,留守儿童往往缺少父母的关怀,家庭条件相对较差,很难从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那里得到渴望的幸福,因此容易产生对幸福儿童的忌妒情绪,甚至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有的留守儿童对富裕家庭的非留守儿童存在排斥心理。  四、不善于调节情绪,有时表现出较强的攻击性,有的留守儿童存在具有一定伤害性的攻击行为。因为缺少父母的关怀,留守幼儿的需要无法得到及时满足,父母以外的监护人没有对留守儿童的需要进行及时反馈,所以留守儿童往往缺少高质量的亲子关系,容易进行过度自我保护,对外界刺激反应强烈,以至于表现出攻击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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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工业[2006]28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有关部署,现将汽车工业应对产能过剩、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汽车工业结构调整的紧迫性
“十五”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跨越了300万辆、400万辆和500万辆的规模,2005年产销突破570万辆,已成为世界上主要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和方向,规范了企业的投资行为,汽车工业投资过热状况得到了改善,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汽车出口逐年增长,企业国际化经营开始起步。2003年汽车工业投资增长76.1%(498.6亿元),2004年增长28.6%(641.3亿元),2005年增长25.2%(802.8亿元),投资增幅逐年回落,国内汽车市场过快增长势头也明显减弱。但值得警惕的是,由于汽车市场需求还在不断增长,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市场预期仍然较高,不断投资扩大产能,导致产能增长超过市场需求增长。这不仅会使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降,还掩盖了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方面的矛盾,影响了汽车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产能过剩的苗头已经显现,并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截止到2005年7月1日,我国汽车行业已形成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的整车生产能力约800万辆,在建产能约220万辆,陆续在今明两年建成后整车总产能将突破1000万辆。2005年全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仅为71.5%,其中轿车行业72.5%。而从市场需求看,2004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汽车消费增长趋于平稳,预计今后几年,消费需求增长将会保持相对稳定。按照主要汽车生产企业的“十一五”投资计划,2010年规划产能将大大超过预期的市场需求,如不加以引导,潜在的产能过剩将会变成现实。在汽车产能出现总量过剩苗头的同时,也存在着部分车型供不应求、生产能力不足的现象,因此,结构性过剩是当前汽车工业产能过剩的基本特点,也是当前汽车工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企业集团竞争优势不明显。我国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数量超过100家,按企业集团统计约80家。从2003年到2005年,前三家企业集团的生产集中度由49.3%下降为46.1%,跨地区、跨部门兼并重组的阻力依然很大。已无力有效组织生产的企业未能退出市场。主要企业集团自主品牌产品市场竞争乏力,尚未形成规模优势,轿车市场的竞争主要依靠合资企业产品。
(三)产品结构调整相对滞后,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升级缓慢。高油耗车型产销比例过大,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产品产销比例相对较小。乘用车单车平均油耗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水平,与我国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符,对能源供给形成较大压力,也对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自主开发能力较弱,过分依靠引进技术发展产品。部分汽车生产企业自主发展能力不强,不得不被动地、高成本地引进技术和产品。在汽车工业整体走向微利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仍在继续沿用技术引进和组装生产的模式。这将导致企业效益进一步下降甚至亏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零部件与整车未能同步发展。汽车工业通过对外开放、合资合作,整车产品的制造工艺及质量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零部件生产却滞后于整车的发展。国内零部件企业整体配套能力不强,专业化生产水平较低,自主开发和系统集成能力薄弱,跟不上整车开发的步伐。
上述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产能过剩将更加严峻,结构不合理问题也将更加突出,进而阻碍汽车工业发展,丧失由大变强的重要战略机遇。
二、结构调整的任务和原则
当前,汽车产能利用率下降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过度投资可能带来的危害也已得到了各汽车生产企业的重视,一些企业已经主动调整扩大产能的投资方案,撤消或推迟了新建分厂的项目。这种形势为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了机遇。各地政府和汽车行业生产企业要针对汽车工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保持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任务
汽车工业应对产能过剩及推进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扶优汰劣、标本兼治,保持汽车工业平稳发展。
各地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要把产业组织结构优化升级作为当前发展和调整的主线,注重依靠市场机制,推动联合和兼并重组。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发展能力、自主品牌产品和具有规模优势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集团加快发展;要在实施国家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标准时,加大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的进程,引导企业改变低水平竞争的发展模式;要合理控制新增汽车产能,使之与市场需求的增长相适应;要研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开拓和发展新市场;要解决被淘汰企业的市场退出问题。
汽车生产企业要把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促进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要注重自主开发产品,推动自主创新,改善产品结构,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二)原则
1、保持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为保证汽车工业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顺利实施,需要保持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把握调控力度和节奏,以最小的代价,取得结构调整的成效,避免出现大的滑坡等不稳定因素。
2、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汽车工业结构调整要做到有保有压。对产能利用率高、产品供不应求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产能利用率不足、产品供过于求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3、依法管理,发挥市场作用。要严格执行汽车产品的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技术法规,新增产能要符合国家技术法规发展的要求;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市场消费,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4、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把解决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问题结合起来,建立汽车产能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产能利用率信息,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服务。
三、采取措施,务求结构调整和产能调控取得实效
(一)控制新建整车项目,适当提高投资准入条件
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准入标准基础上,补充完善其中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
1、国家鼓励内资汽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汽车生产企业时,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在新建企业中保留自有的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的自有商标产品的车身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不含与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应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在新开发和引进的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标注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股东独家拥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3、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分厂,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80%以上;原建产能未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应不低于:轿车10万辆,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5万辆,多用途乘用车(MPV)5万辆,其他乘用车8万辆;重型载货车1万辆,中型载货车5万辆,轻型货车10万辆,微型货车10万辆;大中型客车5000辆,轻型客车5万辆。
4、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应注重研发生产国内空白的先进适用的专用汽车产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产品的功能性。
鉴于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的产能已经过剩,对申请新建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两年之内暂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现有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的,两年之内暂不受理。
5、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合资各方签署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合资经营合同等文件的有关内容开展相应的活动。未能实现合同内容要求的应抓紧进行完善。未能完善的,应暂停建设分厂并暂停进行新产品公告申请。
6、企业生产新产品必须按照本企业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所提出的建设内容进行产能建设和生产准备,在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新产品认证和生产。
7、鉴于国内机动车辆检测机构的能力和分布已基本满足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在两年之内对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的新建机动车检测机构不予授权。已授权的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
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有关宏观调控文件,继续支持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汽车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从严查处。
(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自主品牌产品
国家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相关标准,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加快汽车产品结构升级。
对不能达到国家安全、环保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取消其相应的产品目录;对不能达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乘用车额外增加税收,并要尽快出台轻型商用车和大型商用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应率先采购节能环保和采用新能源的汽车,特别是自主品牌的产品,为普通消费者作出表率。
(三)推进汽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推进汽车生产企业之间的跨地区、跨部门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产品为主线,以规模经济为目的,实现强强联合;汽车生产企业兼并其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为分厂的不受建设分厂有关条件的限制。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汽车企业集团的资产隶属关系整理产品公告,推进企业集团化发展;同时建立汽车生产企业产能和产销量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年产销量达不到一定数量的乘用车和商用车生产企业的产能和产销量信息;对长期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暂停产品公告;推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资本多元化改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推进中外合资企业建立相互信任、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机制,形成国有、民营及中外合资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四)支持零部件工业加快发展
打破不利于汽车零部件配套的地区之间或企业集团之间的封锁,逐步建立起开放的、有竞争性的、不同技术层次的零部件配套体系。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零部件企业联合开发整车产品;引导零部件排头兵企业上规模上水平,进行跨地区兼并、联合、重组,形成大型零部件企业集团,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支持国内骨干零部件企业提高产品研发能力。
(五)建立产能信息监测制度,指导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建立汽车产能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省级发改委要建立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收集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汽车工业投资情况和相关数据。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本企业现有产能、在建产能及规划产能情况。经国家发改委分析、汇总,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汽车产能利用率的信息,并相应发布国内汽车市场预测情况以及汽车行业盈利情况和价格变化情况。各地政府要认真分析企业产能利用率情况,协助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规范企业出口行为。
(六)完善对国有汽车企业集团的业绩考核内容
国有汽车企业集团要坚持对外开放和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中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和自主品牌培育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努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培育自主品牌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局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单位要拥有6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由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二)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检验人员;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收购场地和密码检验室、结算室、试轧室、留样室和棉农休息室等;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籽、皮棉仓库;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每个收购单位至少配有结算机2台、磅秤(或电子秤)3台、试轧机2台、电测器3台、长度检测器具5套、杂质机1台,棉花品级实物国家标准1套;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人员和一定规模的轧花厂,1台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3台剥绒机及相应的配
套设备。
第五条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棉花收购企业和棉花加工企业资格的审定工作,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收购企业资格证》;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核发《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主管机关、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严厉查处。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江西省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