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纪公开审理:让正义的实现看的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39:07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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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纪公开审理:让正义的实现看的见

杨涛


《中国商报》12月14日报道,今年8月,杭州市纪委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对涉嫌违纪党员实行公开审理"的新办法,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党员的权利、接受群众的监督。而在这之前的7月22日,杭州市下城区纪委已经成功举行了一次“党员违纪案件的公开审理。”“庭审"采取指认—申辩式审理方法,由审理组主持,检查员与涉嫌违纪人、委托申辩人当场陈述、当场举证、当场辩论,在“庭审”现场坐满了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这种对党员违纪案件实行公开审理的做法,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从而能进一步促进违纪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值得提倡。
首先,公开审理有利于程序阳光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以往的对党员违纪案件处理都是书面审理,外人包括却违纪党员本人对于处理过程并不清楚。有关人员的作出处理过程受不到应有的监督,就可能造成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徇私徇情,也让其他人对处理决定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而对党员违纪在作祟决定前能先进行公开审理,公布有关事实和理由,在公众的监督下,作出处理决定人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也必然能使处理决定更趋于公正。西谚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用看的见的方式来实现”,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公开审理能让受处理的人充分阐述自己意见,以主体身份参与到违纪案件的审理中,能最大程度地接受处理决定。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要求就包括“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争议双方的意见都能被听取”。因而,只有让受处理的人参与到作出处理的过程中来,让其充分阐述自己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才能充分听取和考虑到受处理人的意见,使处理决定更加合理,而受处理的人参与处理过程也能使自己到体验到自己不是处罚的客体,感受到人格上的尊重和程序上的公正,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处理结果的内心抵触。
最后,这种公开审理还借鉴了法庭庭审的程序,检查员与主审员分开,也就是说调查违纪的人员与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人分开,有利于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地位更加中立,作出的决定更加公正。以往作出违纪决定的人员与进行调查违纪的人员并不分开,等于“运动员充当裁判员”,自己先行调查了的案件再作出处理难免先入为主,形成预断,难以再吸纳被处理人的意见,使得处理决定不能令人信服。而现在主审员与检查员分开,主审员中立,则可以兼听则明,作出更为公正的决定。
但是,对于这种一种创新的做法,笔者认为要使其更为公正,还必须做到在纪委内部实现调查权力与处理决定权力的真正分立,形成两个部门,进行制约与监督。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人不能参与到调查中来,而调查的人员也无权参与到处理决定中去,这两种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才能使这种公开审理产生实效。否则,外面看来热闹的审理而实际上检查员与主审员早就通好气,再好的形式也是一种“作秀”。此外,对于这种制度创新,有关部门要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深化,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将其制订为党的正式规章制度,否则其命运可能又会如湖南衡阳的“廉政访谈”等创新做法一样,最终是无疾而终。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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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

(2012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主动审查是指在没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情况下,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内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二)涉及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加义务的;
  (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普遍关注的;
  (五)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市民群众、专家学者或者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主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法制工委应当每年在市政府和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选择主动审查的项目,征求本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后,形成主动审查计划草案,报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领导审定。
  在计划之外需要增加主动审查项目的,由法制工委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协商后报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法制工委应当在审查工作开始前制定主动审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重点,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第八条 法制工委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在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其他专家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求意见、进行调研论证:
  (一)召开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座谈会,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说明;
  (二)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座谈会;
  (三)召开行政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征求意见座谈会;
  (四)开展专题调研。
  第九条 法制工委应当在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召开审查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要从下列几方面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情形:
  (一)所规定的主体事项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权限范围;
  (二)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三)是否违法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违法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五)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显失公平;
  (六)其他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显失公平。
  第十条 法制工委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和其他各种会议、开展调研时,应当邀请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可以根据情况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应当在开始审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法制工委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将相关文件送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法制工委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后续工作:
  (一)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依照规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书后,未按规定提出反馈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依照规定启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的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委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包括主动审查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对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经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外汇的管理,规范组团社及居民个人旅游购汇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10号)及《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就旅游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对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了重新清理,将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由原来1997年批准的出国旅游组团社、代办点,统一调整为此次经批准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等528家旅行社。

凡在此次经批准的出境游组团社中尚没有开立出境游外汇帐户的旅行社,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旅行社在申请开立出境游外汇帐户时,除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此次国家旅游局批准该旅行社为出境游组团社的批复及经国家旅游局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为具备资格的旅行社审批、开立出境游专用帐户及办理出境游团费的售付汇业务。

二、根据《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中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同时废止原1997年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因此,自2002年9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1、《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此次出境的《名单表》复印件”,调整为“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经组团社盖章确认的此次出境的《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联)复印件(提供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2、《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出国旅游购汇所持的证明材料中“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调整为“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联)复印件(提供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3、《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调整为“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加盖‘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4、《通知》第八条中“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调整为“将《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

5、鉴于我局已经在全国部分银行启动了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为切实方便出境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外汇,取消《通知》中第四条“旅游者应在出境前由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的规定。旅游者在出境前可以由本人到开通个人购汇系统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须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各分局接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接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10号)

3、《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附件2: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2年10号)


根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45号令)中的规定和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关于重新调整出国游组团社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34号),经审核,批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等528家旅行社为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现予以公布。1997年批准的出国旅游组团社、代办点同时取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528家)


 

附件3:

《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旅管理发〔20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5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54号令),经商公安部同意,从2002年9月1日起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1997年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至2002年8月31日废止。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 边防检查站出境验收联、边防检查站入境验收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组团社留存联。

二、《名单表》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旅游综合贡献率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按入境旅游业绩和经营等情况核发给组团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本省发放和使用《名单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旅游局。

三、《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城市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印章和签字人签字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四、 组团社出境旅游专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须报所在地城市和省级旅游局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汇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五、组团社必须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和使用《名单表》,参团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团队出境前,组团社须将《名单表》送其所在地有权审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将《名单表》第四联留存备查。

六、领队人员带团出境时,须携带《名单表》第一至三联,在口岸出境时,将《名单表》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出境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一联; 《名单表》第二、三联由领队人员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入境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二联,第三联由组团社在规定时间内交发放《名单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对留存。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本省组团社使用《名单表》的情况要进行监督,不准伪造、倒卖《名单表》,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出国游组团社资格。

特此通知。

附: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