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宋茂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5:23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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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
特点、原因及对策

宋茂林 周志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富民政策引导下,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生活和居住环境不断改善,或将旧房进行改造,或新建房屋,在房屋改造和修建过程中,经常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该类纠纷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既给伤亡者本人及家属带来了不幸,也给建房者本人及承包人来了经济损失,因而对该类事故产生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珙县法院洛表法庭对近两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
一、特点
1、建房者、承包人及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均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建房者用于修建房屋的钱财物来源于多年的劳动积累或靠一些小本经营产生的积蓄,都希望花较少的钱,办较大的事;承包人均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只是凭借自己多年来从事该项工种的经验和一定的组织能力挣钱养家;受害人均是依靠劳力挣钱养家糊口的农村居民。
2、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大部分属单包工程,少数是由建房者自行购置材料,依告近邻的互帮互助自行建设。在承包给他人修建的工程中,均由建房者自行准备材料,承包人负责房屋修建中的技术,未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承包费用,承包费用只是按照面积多少、工程量的大小及长时间以来的结算习惯进行结算,承包费用相当低,受害人往往是按照劳动日计算工程或义务帮工人员。
3、房屋建设工程未经专业人士设计,施工过程中也未雇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房屋的设计主要是建房者和承包人依照地形地貌,参照他人房屋样式,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想象进行设计,没有施工图纸,全是建房者和承包人自己施工。
4、房建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处理难度大。房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的是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有的造成受害人伤残,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扯皮,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不易协商调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执行终结。
二、建房过程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究其原因,客观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手中有了余钱,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的居民增多。但也存在诸多主观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房者或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两年来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类型案件,所有事故中建房者和承包人均未设置安全网,也未给工人配置安全帽。这些情况表现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建房者和承包人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人完全可以拒绝做工。
2、建房者对房屋结构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房屋的设计是根据地形、地貌或他人房屋样式,凭借建房者和承包人自身经验设计,其房屋结构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修建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进行施工指导,也是凭借经验进行操作,许多情况下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房者和承包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均不配置安全设施,使用原材料时不考虑安全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
4、承包人和工人都未参加建筑行业的专业培训,工程承包均属无证从业,无证上班。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工人往往对于安全隐患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5、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目前,对于城镇居民建房的管理,除国土部门对居民建房占用土地是否合法进行管理及城建部门对城镇居民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管理外,对居民建房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仍是一片空白,没有必要的监督运行管理机制。
三、对策
建房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的频繁发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房者、承包人和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建房者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工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是该类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各部门应加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劳动法》等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建房者及承包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工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建设过程中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执法部门应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使广大建房者、承包人、工人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血的教训。
3、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要严厉追究责任人,从经济和行政上加大处罚。
4、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城乡居民建房过程、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安全监督机制。
5、保险事业机构应多推出一些能够让弱视人群消费的保险险种,同时要强化劳动者的保险意识,让从事该项劳动的城乡居民积极投保,一旦该类事故发生,能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以缓解经济压力,减少纠纷发生,化解不稳定的因素。
作者单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电话:08314319536 电子邮箱:gxrmfy_53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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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用盐的需要,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商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盐业管理工作。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和各市、县盐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盐业的管理、监督和稽查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开发盐资源必须经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和区轻纺工业厅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到地质矿产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严禁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开发盐资源。
第五条 开办制盐企业,必须报自治区商业厅和轻纺厅工业厅审查同意,经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发给制盐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从事食用盐加工、生产的还必须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盐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用盐的生产、包装、储运及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在食用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以盐为原料的化工企业,其盐泥、循环盐等副产品,必须经有关单位检验后,由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批准、区盐业主营公司统一调拨,企业不得擅自外销。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划对全区的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其它用盐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各市、县的用盐,由市、县盐业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盐业管理局统一申报计划;自治区盐业管理局综合平衡后报自治区计委和轻工业部。
第九条 自治区盐业主营公司(自治区饮食服务蔬菜公司)根据计划对各类盐统一进行采购、储备和调拨;各市、县盐业主营公司或盐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兼营公司负责批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体户不得从事盐的采购、储备和批发业务。
第十条 工业用盐单位应向当地盐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购盐卡,凭购盐卡到指定的盐业主营公司或兼营公司进货。
第十一条 用盐单位每年应向当地盐业管理部门申报用盐计划。年用量在五百吨以上的工业用盐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盐业管理局申报,并同时抄报当地市、县盐业管理部门,自治区盐业主营公司根据计划直接调拨。
第十二条 食用盐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食用盐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持有冯地盐业管理部门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到指定的盐业批发单位进货。
第十三条 各市、县盐业主营公司及被指定的兼营公司、网点应负责本地区盐业市场的供应,及时组织调运,保证各类用盐定额储备,用时调剂余缺。
第十四条 城镇国营副食商店和农村基层供销社、分销店应把食用盐列为必备商品,保证本地区居民生活用盐的供应。
第十五条 碘缺乏病区的加碘用盐,由妆地盐业主营公司或兼营公司负责统一加工、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体户不得向碘缺乏病区销售无碘食用盐或未达加碘标准的食用盐。
碘缺乏病区生产添加食用盐的食品和副食品均应使用加碘盐。
第十六条 零售食用盐应使用小包装。包装贷(瓶、盒等)由自治区盐业主营公司按标准定点生产,自治区盐业管理局负责监制,并进行商标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体户不得仿制。
第十七第 凡经销盐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盐价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定价或加收其它杂费。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应协同物价、计量部门共同负责盐业市场的价格、订量检查、监督、管理。

第四章 稽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违法从事盐业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盐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盐业管理部门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对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市、县盐业管理部门应配合盐业稽查人员,对举报的盐业案件和其他盐业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区盐业管理局设稽查队,负责全区重大盐业案件的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并对各市、县的盐业稽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盐业稽查人员由区盐业管理局统一制发盐业稽查标志和盐业稽查证。稽查人员有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樗,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卫生、交通、公安、税务、地矿、轻工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盐业稽查人员,对盐资源开发和盐业生产、运销等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盐业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发盐资源,由地质矿产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由盐业管理部门会同轻工、工商、税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规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由盐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采购、批发或零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碘缺乏病区销售无碘食用盐或未达到加碘标准食用盐的,盐业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外,应追缴已销售的食用盐,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被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区县、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任务,加大富民政策的创新和组织实施力度,富民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市的富民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拟定的《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2005年11月)

为推进富民工程建设,确保各项富民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实现富民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富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创新富民的政策举措和工作方法,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富民工作步伐,确保在2007年,顺利实现“两个率先”目标。

二、组织管理

1、工作制度。承担年初下达富民目标分解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会办、分析报告和检查考评工作机制,完善富民情况的月报、季报定期报送工作体系,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季度进展情况,每季度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2、督查管理。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季度定期检查、重点问题调研和会商评议等方式,对各项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所承担的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督促、检查。

3、考评奖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组成的富民工程考评小组,负责全市富民工程的考评。富民工程考评每年一月份进行,通过总结考评上年度富民工作,评选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政府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奖励。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富民目标、富民政策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对象:承担富民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计分方法

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考核实行计分制。计分方法为:

1、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1)目标类计分:基本分+责任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90%以下不得分。

责任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6分,
完成130%以上得18分,完成150%以上得20分,完成90%以上得8分,完成90%以下的
不得分。

(2)政策类计分:根据各单位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或全面组织实施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文件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单位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2、区县政府

(1)指标类记分:基本分+名次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的,基本分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

名次分: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绝对值分别进行排名记分,第一名20分,第二名16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8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2分。

(2)政策类记分:根据各区县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了市委、市政府宁委发〔2003〕6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区县政府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3、考核计分依据

以市发改委、统计局确认的数据和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奖励

根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县得分情况和责任人的考核情况,结合目标奖励的名额分配,评选出南京市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富民工程先进单位和富民工程先进个人。

1、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目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立功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2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1个;先进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4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2个。

2、对区县政府按指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在区县政府中立功单位评选2个,先进单位评选4个。

3、对责任人的考核实行报批制,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考核审批程序产生候选人。评选先进个人30名,其中,区县13名,牵头单位11名,责任单位6名。

附件: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附件:

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季度)

填报单位:

序号 富民政策(目标)的内容

1、实施进展情况
2、主要工作举措
3、存在的问题
4、措施和建议


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汇总上报市发改委社会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传真83639515)、市统计局综合处(传真83639438),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njfgw@sina.com